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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没有国家标准怎么办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13 17:25:22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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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l65是什么号码

gb/t22165是坚果炒货食品通则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哪个国家标准规定咸干花生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

国家标准《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 22165-2008》中规定,二氧化硫(以SO2计)小于或等于0.4克/每公斤。不是不得检出二氧化硫
是这个标准中规定了咸干花生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
下面的资料,你参考一下!
标准编号:GB/T 22165-2008
标准名称: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General standard for roasted seeds and nuts
实施日期:2009-01-0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瓜子国家标准

没有一定的标准
  坚果炒货食品是传统的休闲食品,人们在逢年过节、出门旅游、聚会聊天、看电视时往往都会把瓜子、花生等作为消遣的零食。目前,我国坚果炒货行业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企业多达数万家。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坚果炒货食品一直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造成了该类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状况,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近日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获悉,《坚果炒货通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
  据悉,该《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等多家单位联合制定,历时三年,于今年2月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记者了解到,《标准》将坚果炒货食品界定为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制品。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分为烘炒类、油炸类和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类等三类产品。
  在感官上,要求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焦色和杂色;颗粒形态饱满,不得有明显凹凸颗粒和扁粒;香味、滋味与气味纯正,无异味,烘炒类带壳产品具有松脆口感;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在卫生指标方面,对过氧化值、酸价、总砷、铅、铜、黄曲霉毒素、菌落总数等分别做了规定。
  根据坚果炒货的特性,对于包装、运输等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在储存上特别要求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厘米以上、离墙20厘米以上,中间留有通道。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翁洋洋介绍说,坚果炒货食品作为健康型的休闲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和喜爱,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近年来,全行业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每年产值、利税的增幅均在30%以上,其销售收入占全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增长。
  据统计:2006年全行业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其中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达30多家,规模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近2000家,销售收入约200亿元,小企业多达数万家。但这样一个规模较大的行业,一直没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阻碍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坚果炒货食品生产技术要求不高、入行门槛低,又没有相关国家标准,造成了产品质量差参不齐、质量的安全性不稳定的状况,添加剂、色素等质量问题时有曝光,2007年坚果、炒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就发现了个别产品糖精钠含量超标、过氧化值含量超标、酸价超标和部分产品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等问题,这些不合格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位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家指出,由于没有专业性国家标准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国家相关部门对坚果炒货食品进行检查时,只能套用其他产品的规定,而在套用这些并非针对坚果炒货类食品的规定时难免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无论对行业整体还是执法部门,都存在着极大的困扰。《标准》的出台,可以规范、指导国内烘炒坚果食品生产企业的研发与生产,为国家检测部门提供检验依据,为消费者安全食用烘炒坚果食品提供保障。

执行GBT 22165的炒货食用方法能打开袋即食吗

您好,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符合该标准的炒货食品可以开袋即食。

进口坚果 中文标签上面需要有生产厂家吗

可以不体现生产厂家
坚果类进口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有《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关于标签的可以查询到
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标示生产厂家,而且预包装食品通则 7718 中,生产厂家不是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所以写不写看你个人情况。可以写,也可以不写的。

我们qs证副页食品品种明细上写的是《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 22165(烘烤类),能生产什么产品?

亲,原则上来说,你可以生产符合该标准的且你通过QS认证的烘炒类炒货食品,但是,如果没有人查的话,只要你的产品执行标准符合GB/T 22165且是烘炒类的话都是可以生产的。炒货食品包括烘炒类、油炸类和其他类,通过你证书附页,只能生产烘炒类哦!

嗑瓜子得癌症

嗑瓜子得癌症
  嗑瓜子得癌症,怪事人们日常闲来无事就喜欢吃的坚果类小零食之一,甚至在过年的时候也会出现在我们的年货单里,但瓜子致癌的消息让人害怕,下面和大家分享嗑瓜子得癌症。
  嗑瓜子得癌症1    1、多吃瓜子会得癌吗
  瓜子本身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当瓜子吃到100克左右时可能出现口腔不适如口干,口腔粘膜受损、油腻感,这种不适就会降低继续嗑瓜子的欲望,瓜子的总摄入量就不会很高。口腔溃疡一般1-2周自行痊愈,在这期间很难继续嗑瓜子。所以即使瓜子吃多了也不会致癌。为了健康着想最好适量吃瓜子。

   2、瓜子的功效与作用
  适量吃瓜子好处很多,如瓜子中的亚麻油酸可以保持血压稳定,降低体内胆固醇等等。不同类型的瓜子的功效与作用各有不同:
  西瓜子能健胃、利肺、润肠。
  葵花子脂肪酸及维生素E含量丰富。
  南瓜子有驱虫作用,适当嗑点瓜子,能刺激舌头上的味觉神经,促进唾液、胃液的分泌,有利消化,有益健康,还能促进面部肌肉的运动。
  据报道,葵花子有医疗价值,可治泻痢、脓疱疮等疾病。
   3、瓜子吃多了会怎么样
   引起肥胖
  瓜子中富含脂肪和蛋白质,多吃可能引起肥胖或肥胖疾病;
   损害牙齿
  经常吃瓜子会破坏牙釉质,影响牙齿的美观和咀嚼功能;
   引起上火
  瓜子干、咸、硬,吃多了可能引起上火和口腔溃疡;
   容易造成身体消化不良
  瓜子中含有的热量比较高,比同等重量的米饭、猪肉、鸭肉、鸡肉等热量还要高,吃太多的话,会造成血糖、血脂等升高。更严重的是,一次性嗑瓜子量太多,必然会消耗掉大量唾液和胃液,影响正常食物的消化,导致消化不良等疾病。
   损害舌头
  嗑瓜子的同仁们就知道了,嗑瓜子的过程中,持续的时间长,瓜子与舌头反复摩擦,会引起舌尖部肿痛、红肿、起血泡等现象。
   如何挑选瓜子
   1、看壳色
  壳色基本一致,有自然光泽,颗粒饱满的质好;壳面浑浊,或有麻花斑纹,瓢丝未漂净以及晾晒不干者质次;表面有黑斑者,则已变质。黑色的西瓜子,应是边缘黑,有的全黑或黑中带红。
   2、看壳形
  壳形饱满、颗粒均匀者优质;壳形瘪瘦、颗粒不均匀者质次;嫩子、白秕为劣品。
   3、用指捏
  用食指和拇指捏一颗瓜子,捏着有紧实感的,仁肉肥厚饱满;指捏稍紧实的,仁肉一般;指捏壳瘪的,仁肉瘦或是秕粒。
   4、看干湿
  用牙嗑瓜子易裂,声脆,瓜子落地声音实而响的,比较干;用牙齿嗑不易开裂,声轻或无声者,瓜子比较潮。
   5、看瓜子仁
  子仁肥厚、松脆、片大均匀、色泽白净者质优;白而萎,或中心带红,仁肉黄熟则质次或已变质。
   6、用口尝
  有香甜味而不油腻者,质优;有哈喇味或呈霉味者已变质。
   7、不要挑瓜壳太油腻、太光亮的瓜子
  这类瓜子是经过人工加工的,在瓜子炒制过程中添加了化学成分。
   什么人不能食用瓜子
  瓜子虽好,但与多数食品一样它也并不是人人都适宜吃,瓜子对于有些人来说属于“禁区”。

  1。高脂血症患者。瓜子含有大量脂肪,高脂血症患者食用后会使血液中的脂质水平升高,而血脂升高往往又是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的重要致病因素之一。
  2。胆囊切除者。瓜子油腻,其所含的脂肪需要胆汁去腐化。胆囊切除后,储存胆汁的功能丧失。这类病人如果食用瓜子,会引起消化不良。
  3。胃病、肝病患者。瓜子含有大量脂肪,患有肠炎、痢疾等脾胃功能不良者及肝病患者食用后,会加重病情。
  嗑瓜子得癌症2   近日,一则曝光炒瓜子违规添加明矾、工业滑石粉的报道赚足了眼球。网帖表示,明矾可以杀死脑细胞,而工业滑石粉则含石棉可致癌,这些有毒物质在人体内的潜伏期达20年以上。多吃上述“毒瓜子”可致癌。
  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食品营养专家。专家表示,确实有不法企业在炒瓜子的过程中添加明矾,使瓜子不易受潮变软,保持松脆的口感。明矾内含有金属铝,人体过量摄入铝会很难排出。体内铝过量会损害大脑及神经细胞,导致记忆力减退,严重者还会引发脑萎缩及痴呆症。而工业滑石粉则能让瓜子表面更光滑好看,其中含有致癌物质。此外,如果瓜子发生霉变,导致黄曲霉素超标,同样有可能致癌。

   消费提示:尽量购买包装完好的瓜子
  记者从国家标准查询网上获悉,目前现有的针对坚果类的国家标准GB/T 22165-2008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和SB/T 10671-2012《坚果炒货食品分类》并没有涉及明矾、工业滑石粉等的检测。国标的缺失,使得炒瓜子中的违规添加物检测更加艰难。食品安全专家提醒,市民应尽量购买包装完好的瓜子,因为未经包装的瓜子长期接触空气,很容易发生霉变。选购瓜子时,尽可能选择大品牌的炒货,因为相对于小企业生产的炒货,大品牌的炒货安全系数高很多。
  嗑瓜子得癌症3    吃瓜子真的会致癌吗?
  瓜子本身的脂肪含量较高,大量食用会增加人体热量和脂肪,不建议肥胖、糖尿病和高脂血症的人群食用过多。也许有的人会问了,正常的瓜子不会致癌,那么经过加工处理,或是发霉变质的瓜子会致癌吗?
  瓜子最严重的质量问题就是发霉。瓜子一旦发霉,其中可能含有毒性十分强的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的毒性是砒霜的68倍,氰【化】钾的10倍。
  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化学致癌物中最强的物质之一,经常摄入会增加患肝癌风险。至于虫蛀的.瓜子,已经遭到了生物污染,最好不要吃。瓜子发芽,虽然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是这意味着瓜子储存不善,可能是储存环境过于潮湿。而在潮湿的环境下,发芽和发霉往往是伴生的。因此,对发霉、虫蛀、发芽的瓜子,一定要坚决地扔掉,不要觉得浪费或者嫌麻烦而吃下肚。
   吃葵瓜子的注意事项
   1、选择原味的瓜子
  有一些不法商贩,为掩盖瓜子酸败的味道,就将不新鲜的瓜子加工成各种口味的。如果选择原味的瓜子,就不容易掩盖坏瓜子的味道。同时,各种口味的瓜子,也容易使人体摄入更多的盐分和香精色素。

   2、不要选择剥好的
  瓜子仁富含油脂,容易酸败,如果剥掉了瓜子壳,和空气接触,就给酸败和微生物繁殖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要选择带壳的瓜子。
   3、不宜吃过量
  瓜子一天最多吃一把。花生瓜子等坚果,油脂含量较高。摄入过多,容易引起发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一定要适量吃。
   4、变质的要吐掉
  如果吃到发苦、霉变的瓜子一定要吐掉。这种瓜子,其中的油脂可能已经氧化酸败,霉变的瓜子还可能产生黄曲霉毒素。嫌麻烦而吃掉的话,轻则拉肚子,重则伤肝致癌。
   葵瓜子怎么去壳
  1、准备普通的指甲钳,清洗干净。
  2、把瓜子放在刀口与支撑杆之间,然后简单的跟剪指甲一样,轻轻一按,瓜子壳就开了,里面的仁会完整的蹦出来哟。
  3、细长的瓜子,直接就能把壳完全夹开。
  4、大些的瓜子,可以夹开瓜子的一头(或两头),然后用手轻轻一捏,瓜子仁就出来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没有国家标准怎么办

您好,目前有国家标准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和产品质量抽查规范CCGF110—200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食品加工厂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办食品加工厂需要的手续为首先需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进行税务登记、开立公司的银行账户即可。【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手续流程:
1、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确定生产产品种类;
3、确定对应种类产品执行标准;
4、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应产品审查细则;
5、确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6、设计厂区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图;
7、施工与安装调试设备、化验室设备检定;
8、试生产产品并进行检验;
9、准备申请资料、各项制度和对应表格。
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扩展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厂受监督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