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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限额,一个人可以换多少美元?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13 21:51:47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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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4月29日,外管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所谓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利的经常项目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根据《办法》登记外汇收支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登记),方可开展外汇业务。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有真实合法的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事先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价格、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当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汇率价格,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获利。
在信息采集和报送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按照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逐笔提供合作银行办理的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合作银行应在结售汇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对单笔金额等于或小于500美元的不同币种及交易性质进行汇总,并以支付机构的名义记录在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中,单笔金额等于或大于500美元的记录在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中。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额度。
103010还要求支付机构每月10日前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告系统向注册地分支机构报送客户外汇收支情况、交易笔数、外汇储备余额等数据,对月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单笔交易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和注册分行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1.在《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的要求到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银行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第一条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办法》0101《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利的经常项目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收支企业名单进行登记(以下简称名单登记),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
“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的原则,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尽职核查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有真实合法的交易依据,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当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
第五条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能力,合理审查合作支付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合作银行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在登记的单笔交易限额内确定实际单笔交易限额。
合作银行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市场交易主体、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构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支付
机构、合作银行及市场交易主体应予以配合。第八条 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市场交易主体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严格保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二)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三)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至少 5 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 1 名为外汇业务
负责人);
(六)与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银行合作。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一)具有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有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能力;
(三)至少 5 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
(四)已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并开通相关联机接口。
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按照本办法向注册地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如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等)、合作银行情况、申请外汇业务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意向协议、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及真实
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模型及系统情况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支付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责任与义务,汇率报价规则,服务费收取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与归属,纠纷处理流程,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评估认可情况等);
(四)外汇业务人员履历及其外汇业务能力核实情况;
(五)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信、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等。
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合规、风控能力的材料,也可提供。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3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本办法
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交材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一)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
(二)合作银行;
(三)业务流程;
(四)风控方案;
(五)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六)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
(七)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
注册地分局同意变更的,为支付机构办理登记变更,其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
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 30 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备。注册地分局需评估公司变更情况对持续经营外汇业务能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市场交易主体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含电子影像等)留存5年备查。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主体为境外主体的,支付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留存备查。
第四章 交易审核
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应拒绝办理。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5 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 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评估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
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合作银行应拒绝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外汇备付金账户用于收付市场交易主体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 年版)》(汇发〔2016〕4 号印发)等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实际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办理外汇业务产生的各类信息。客户登记有效期内应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相关材料和数据至少保存 5 年。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对其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一)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三)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四)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五)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责令整改:
(一)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合规性能力不足;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三)发现异常情况未督促支付机构改正;
(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出现重大违规或纵容支付机构开展
违规交易;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录登
记,外汇局依法撤销其登记,该支付机构自被撤销名录登记之日
起 3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
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市场交易主体委托的外汇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暂收待付外汇资金。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自身外汇业务按照一般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外汇局可根据形势变化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问答:外汇额度的问题
5W美金的外汇额度,是指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年度能兑换的最高额度,你可以兑换5W美金以下的任何一种货币。
并不是限定美金,只要符合这一额度即可

美金换人民币有限制吗?

最近额度都用完了,急用钱的时候都没人民币用。那么美金换人民币有限制吗?下面一起来看解答。
1、 美金兑人民币没有限额。但需要带好本人身份证,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人民币兑美元有限额,每人每年可换汇5万美金。
2、 根据外管局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的就是关于美金换人民币有限制吗的内容介绍了。
美元怎么兑换成人民币?
货币兑换
1美元=71528人民币
1人民币 ≈ 013979758美元
仅供参考,
交易时以银行柜台成交价为准 更新时间:2022-11-23 16:26
怎样把离岸账户的美金换成人民币
去银行兑换美元分这几种情况:1、账户本人,直接用户主身份证去兑换,每年可以兑换5w美金,随时都可以兑换,手续简单。2、户主额度兑换完了,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兑换,现外汇管理局新政策是,用其他人都额额度兑换为5千。一天只能换一次。一个账户可用2个人的身份证兑换,一般银行工作人员只给兑换8200左右。 3、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满足,那就办个结算账户,随时可以兑换美金。三种情况都是需要身份证本人去银行兑换签字的!!! :
到银行换美金的手续: 1、如果是用现金兑换必须到银行柜台方可办理,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购汇申请书方可兑换。 2、如果钱在卡里,则可以先在ATM机上自助兑换,之后到银行柜台直接取现即可。3、网银兑换:登录网银,选择投资理财,点击结售汇,选择人民币购汇即可操作,然后到银行即可取现。 目前银行可兑换的币种有:英镑、港币、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挪威克朗、日元、丹麦克朗、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韩国元、澳门元、新台币共十七种货币。 买入外币的手续 ⑴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士手中持有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需要兑换成人民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部办理兑换; 2)卖出外币的手续⑴ 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士手中持有未用完的人民币要求兑回外币,可凭自开出起6个月内有效的外币水单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 3)卖出外币的手续⑴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士可以将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国内兑换美元是一个人一年限额5万,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增加额度。 可以让几个亲戚朋友去中国银行开户,即可多增加额度。去不同银行申请开户(美金业务的银行),也可增加额度。 申请注册离岸账户,不限金额。方法如下:1)离岸账户是指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客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资金,而不受本国的外汇管制。只要银行客户披露了离岸帐户的信息,并按个人收入缴纳了税收,那么持有离岸银行账户就是合法的。2)银行离岸账户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3)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4)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离岸账户的美金无法换成人民币。
离岸账户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的银行账户,属于属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只能以美元、港币、欧元等外币形式存在,不能有人民币。
受制于外管局政策,个人账户每年最多只能结汇5万美金,当外贸商的年交易额高于5万美元时,需要更换多个账户给客户,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让客户失去信任感。
扩展资料
离岸账户的作用
1、离岸银行位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因而能被用作避税港。
2、离岸银行所在国家对保护储户隐私要求更严密。
3、规避存款人所在国家对于账户活动的监督管理,例如禁止开设匿名账户等。
4、在存款人所在国家政治或经济不稳定的时候,保护存款。
离岸账户的缺点
1、离岸银行是犯罪分子所用来洗钱的常见场所。
2、鼓励居民避税或逃税。
3、因其不在存款人所住地,储户服务中可能产生不便。
4、开设离岸账户的起点储蓄金额一般较高,故主要服务于收入较高的人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岸账户

每年个人外汇额度是多少

个人外汇限额是5万美金。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中国居民每年每人5万美元购汇的额度仍然保持不变,但是换汇过程变得繁琐了,监管也变得更加严格了。外汇额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可控制性。外汇额度只是一种记在中国银行帐上的额度,它的调剂、转移只是中国银行帐面数字的增减,同时还要受到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它的来源、运动、去向、用途等全部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受到严格的控制。2、不可自由流通性。这和可控制性是相一致的。外汇额度不是货币,也不是票据,所有人不可能拿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买卖。3、价值性。外汇额度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在调剂转移时实现。比如说现在实行的一个美元额度调出时,调入方须向调出方支付1元人民币,就是外汇额度价值性的表现。

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有限额吗?

是的,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是有限额的。具体的限额会根据不同的兑换方式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首先,要了解这个限额,需要明白外汇管制的概念。外汇管制是一个国家为了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防止资本外流等目的,对外汇交易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中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因此,企业和个人在兑换外币时,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对于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的限额,一般来说,个人每年度的外汇兑换额度是有限制的。这是为了防止大规模的资本外流,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具体的限额数额,需要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兑换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例如,某个兑换机构可能规定,个人每次最多可以兑换一定数量的美元现钞,比如5000美元。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想要兑换更多的美元现钞,就需要分多次进行,或者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来申请提高兑换限额。
总的来说,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的限额是存在的,具体的数额和规定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机构而有所不同。在进行兑换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和要求,以确保兑换过程的顺利进行。

一个人可以换多少美元?

按国家现行规定,中国公民个人每年外汇购买限额是50000美元以下等值外币。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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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接收外汇汇款限额是多少?
一个中国公民一年可以接收多少美元国际汇款。是否有限额?
我有更好答案
最佳答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汇额度标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注意:
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五万美元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境内个人卖出外汇或购买外汇(即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在一年当中购买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限额的,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需要支付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扩展资料: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兑换

请问个人一年有多少换汇额度?

境内个人每人每年有等值5万美金的购汇额度。国家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年,拥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用人民币兑换外币,无论是换哪国的货币,最高的数额不能超过等值5万美金。每年5万美元换汇额度是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金。如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凭本人真实身份证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办理。如超过年度总额购汇,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真实需求凭证后即可办理。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扩展资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外汇兑换限制有哪些

外汇兑换是将现持有的国际间可自由兑换外币,在中国银行各网点兑换成人民币或您需要的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外汇兑换的限制是每人每年5万美元,需要办理外汇兑换的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到可以办理外汇兑换业务的银行办理兑换手续,填写有关单据。

中国银行兑换外币有固定限额吗?

有。现行政策是这样的:每个人结售汇的结汇和售汇的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可以凭个人身份证随便结汇和购汇,超过总额的结售汇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外管局备案后才可结售汇!结汇方面,涉及到现钞的兑换,当日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下的,凭个人身份证随便结汇,超过5000美元的,需要凭在其他银行的提现水单或海关的现钞报关单。超过金额的现钞结汇,需要外管局的核准,很麻烦的。拓展资料:中国银行可兑换英镑、港币、美元、日元、新加坡元、加元、澳元、欧元等外币。个别货币兑换仅在部分网点办理。详情请咨询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或当地中国银行网点提供的信息。1.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为中国大陆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公司金融、个人金融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子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2.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信用卡发卡机构,也是信用卡品牌最齐全的发卡机构之一。欧元信用卡、牡丹运通名片、牡丹银联卡、牡丹运动卡、新牡丹交通卡等新产品陆续推出;推进业务网络服务体系、VIP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建设;积极选择境外机构代发卡,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卡组织的合作。3.工商银行积极推动芯片卡的推广应用。截至2012年5月末,工商银行各类芯片卡发行量已超过550万张,位居国内同业首位。其中,芯片信用卡发卡量达到538万张,比年初增加111万张,增长26%。理财账户芯片卡等芯片借记卡数量近13万张。同时,工商银行也着力改善芯片卡受理环境。工商银行90%以上的自助机具可以接受芯片卡,为芯片卡的进一步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银行兑换外币限额规定如下:
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购汇业务。
购汇注意事项: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汇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提钞用途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有关凭证为个人办理。
扩展资料:
中国银行规定超额购汇所需的真实凭证:
1、自费出境学习学费、生活费: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2、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3、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4、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5、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6、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网上下载件。
7、境外咨询: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个人购汇

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有限额吗?

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没有明确的限额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在中国,个人兑换外币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中国公民每年有等值5万美元的结汇额度,即每年可以从境外获得等值5万美元的外币,或者在境内将等值5万美元的人民币兑换为外币。然而,这个额度并不是指个人单次兑换的外汇金额,而是指一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兑换的外汇总额。因此,如果你需要兑换美元现钞,可以在这个额度范围内进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兑换外币时,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到银行或其他正规的外汇兑换机构办理。在兑换过程中,需要如实申报兑换外汇的用途和金额。如果兑换金额较大,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发票、合同等。另外,不同银行的兑换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兑换流程和额度要求可能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兑换业务时,建议先咨询相关银行或外汇兑换机构,了解具体的兑换政策。总之,美元现钞兑换人民币没有明确的限额规定,但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约束。在兑换过程中,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银行或外汇兑换机构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