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实名制电话卡出售,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违法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18 05:28:50 浏览8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买卖手机卡构成什么罪

买卖手机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名制的手机卡中有对方的隐私信息,倒卖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倒卖实名手机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构成犯罪:1、手机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手机卡;3、倒卖手机卡包含的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5、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贩卖手机卡立案标准如下: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举报贩卖境外电话的方法具体如下:1、提供举报人电话号码、发生地点、渠道、分公司、涉及境外电话卡卡号、以及卖家基本资料等信息;2、打电话向政府投诉举报。综上所述,倒卖电话卡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实名制手机卡构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嫌倒卖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或者出借实名电话卡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呢?


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 卡、手机 卡,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 卡、手机 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贪图这些蝇头小利可能会影响个人一生的征信,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回答仅供参考,更多安徽电信套餐,业务资讯可以关注安徽电信公众号。

倒卖电话卡犯法吗

法律分析:倒卖电话卡是犯法的。实名制的手机卡中有对方的隐私信息,倒卖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转卖自己手机卡,为何会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三、典型意义
图片
针对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一)涉“两卡”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二)积极开展“断卡”行动,全力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为遏制涉“两卡”类犯罪,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联合整治涉“两卡”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三)提升法治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各电信运营商、银行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防范内外勾结、规避管控的行为发生,防止非法“两卡”流入社会。
手机卡已经成为了人手必备的通信工具,每一个手机中,都会有一张手机卡存在。针对不同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运营商开卡。
如果我们转卖自己的手机卡,就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会制定这样的法律,都是为了防止转卖手机卡,而让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增多。
就我个人看来,这个法律出台的很有必要;对于我们来讲,买卖手机卡,可能会带来下面这两种不利的情况:
一、给个人带来麻烦手机卡作为我们的个人隐私用品,属于实名制的物品。只有在我们成年以后,才能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
如果我们将带有自己实名制信息的手机卡转卖,可能就会被对方利用自己的手机卡,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当警察追查所有卡时候,也只联系到我们个人;但真正实施犯罪的人员,却并不是我们,很多时候我们也属于不知情者。
尽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大,但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麻烦。
二、给破案带来困扰因为手机卡的买卖,也就会使得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对于他们来讲,身份信息不属于自己,在破案的过程中,能够联系到自己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小一些。
正因为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助长一些犯罪分子的嚣张心理。而且在受害者报案以后,想要通过手机号码追踪犯罪人员,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这样情况下,买卖手机卡的人,无疑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贪图蝇头小利,而给他人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综合上面两方面的情况看来,转卖手机卡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很深刻的道理在其中。而我们也应该做好个人的防护信息,防止手机卡和身份证丢失。

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

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55台“多卡宝”及多个电话号码出租给“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电话号码、设备进行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盛某刚等人被骗。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宝”、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经查,被告人陈某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违法所得共计9548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电脑耗材、手机、手机卡及配件的小商户。2015年12月底,为谋利其购进一批不记名电话卡,通过QQ群及淘宝网店发布其销售手机卡的信息。从2016年1月份起,陈某以高价向其大量购买电话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电话卡供陈某使用,累计251张。经核查,陈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卖的电话号码诈骗巴彦淖尔市7人得逞,诈骗数额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蒋某以招兼职为由组织学生在各地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卡,共计办理1200余张,并且黄某从他人处购进100张手机卡,出售给赵某获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黄某、蒋某组织学生成某办理的一张实名手机卡,经赵某售出后,被犯罪分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蒋某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手机卡在卖给赵某后,被转手给陈某、林某等人进行多次贩卖后,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赵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二审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私人买卖电话卡,违反了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更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但是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建议在定性上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个法益,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定性上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应该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没有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对陈某不能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黄某、蒋某并没有直接将电话卡卖给诈骗分子,电话卡是经过多次贩卖之后流转到诈骗分子手上的,这种情况难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或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难以将黄某、蒋某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或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等人获取或出售的电话卡已实名登记,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关联,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买卖他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违法所得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已经有不少判例不将裸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这类案件是否还应该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电话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关追诉标准“一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
为了及时调整刑法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策略,体现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思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遵循立法原意,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情况,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明确: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本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只是疏于管理;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虽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又难以获得其明知的证据,导致刑事打击遇到障碍。因此,本条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罪的入罪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入罪标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从提供帮助的范围考虑,对被帮助对象的数量规定了标准。二是考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对支付结算金额规定了标准。三是考虑提供投放广告等帮助的行为,对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数额规定了标准。四是从行为人违法所得考虑,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五是从行为人主观恶性考虑,规定了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六是考虑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特殊入罪标准。按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以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但在网络犯罪中,一方面,网络犯罪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被分为若干个环节,相互紧密联系,又带有相对独立性,一定意义上不同于传统共犯的特点,通常不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特定性,有时很难完全查清全案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有的如果全案衡量,甚至超过实行行为。因此,为体现立法本意,本款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本罪可以不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同时作了适当限制:一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侦查机关避重就轻、“点到为止”,在不深挖犯罪链条、查证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即简单适用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入罪标准高于一般入罪标准,即数额标准达到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此时帮助行为本身就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单独刑事追究的程度。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本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本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明确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可以确认为标准,对于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以避免放纵对本罪的追究或者影响诉讼效率。
此外,《解释》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还分别明确了单位实施本解释犯罪的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形、相关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那种修手机,或者是卖手机的地方卖手机卡并不是犯罪的呀,他们是可以卖手机卡的。
贩卖手机卡可能定“泄密信息罪”吧!
贩卖手机卡的量刑标准具体为:贩卖手机卡的行为是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范畴,那么是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的。因此,切不可贩卖手机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卖手机卡犯法吗

我觉得现在手机卡,应该是固定的人进群的人才可以卖手机卡。
如果是普通电话卡不犯法,但是如果是黑卡或者是别人名下的卡就犯法了
只要是正规渠道进的手机卡,实名制以后卖出去就可以的
一般的卖手机卡街上曾经多得是,没见说犯法。
卖手机卡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数罪并罚,没收非法所得。个人买卖手机卡是违反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罪,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是倒卖实名手机卡,应当是属于侵犯了别人的一些隐私权利,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果说构成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还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现在基本上购买手机卡都是要实名制的否则的话还买不到,有的人在没有使用这个手机卡之后就会丢掉,到时候会被一些不法人员进行倒卖。凡是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的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生活中若是有高价回收手机卡的,大家一定要慎重,出售给对方可能会泄露掉自己的隐私。也不要随便扔掉不用的手机卡,一定要销毁在丢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违法吗?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不违法。具体情况如下:1、实名制的主要作用,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打击犯罪;2、实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欺诈、诽谤、人身攻击等问题的发生概率;3、实名制可以加快个人和企业法人的身份确认,缩短沟通时间;4、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维权个人信息的办法如下:1、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2、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3、向公安机关报案。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4、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给别人用不违法,但别人涉及该号码的违法犯罪会找到你头上。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不违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该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会算在你头上。
根据国家规定,手机SIM卡必须实名办理,实名制有利于打击通讯信息诈骗。
这就意味着,每一张手机SIM卡都对应着一个人,每一张SIM卡都有一个真实的“身份”。
如果为了蝇头小利,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实名办理的手机SIM卡、银行卡等转卖他人,就是将自己真实身份卖给了他人。
如果售卖实名手机卡,就是分分钟会让自己变成犯罪分子的帮凶,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
如果该手机号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你就是违法行为的一个环节,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有不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该及时注销,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自己身份证办的手机卡卖给别人有影响吗?

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当然是要坐牢的。
即使买卡的人没有拿你的卡去实施犯罪,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然有,要是别人拿这张卡从事放罪活动,那你就会很牵联
你说的情况绝对是有影响,而且通过查询你的一切隐私都会泄露,建议你赶快收回手机卡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有影响,万一发生欠费的行为的话,会影响你的手机号。
在没出问题前倒是没有什么,一旦有问题时,一下子就难以解决,为什么都要求实名制,就是绑银行卡、微信等方面易如查询。
用自己的身份证开通电话卡、办理银行卡,再卖给他人,就能赚几百元、几千元,你心动吗?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今天(5月28日)提醒:请注意,你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 杨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聂某,询问其是否有银行卡可卖,并称其收购银行卡是提供给网络犯罪活动收钱用。被告人聂某得知卖卡还能挣钱,便答应了,前往银行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以4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杨某。2020年,被告人聂某再次以1000元的价格将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杨某,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张银行卡及手机卡、U盾出售给冼某(另案处理)。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有7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就有458721元的被诈骗资金转入了被告人聂某出售的上述银行账户内。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聂某的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判决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2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多数电信网络犯罪均需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成为了网络犯罪分子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为贪图利益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殊不知,这些行为恰巧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或者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户帮他人收取资金,否则,自己有可能就成为了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锒铛入狱。

贵州俩男子办手机卡转卖,几天后为何会被刑拘?

贵州俩男子办手机卡转卖,几天后为何会被刑拘?
今年6月初的一天,邓某在四川乐山一网吧上网,因囊中羞涩,很快就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正当没钱气恼之时,一位青年男子突然朝他走来,该男子告诉邓某自己有“来钱快的门路”并神秘兮兮地询问邓某感不感兴趣。
a
一番交谈后, 男子告诉邓某只要其将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卖给自己,就能轻松赚取1000元现金,同时,邓某如果能够发展其他人,也将得到报酬。
虽然明知对方买这些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是要从事诈骗活动,但摸了摸自己干瘪的“荷包”,邓某几乎没有犹豫,将自己 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三件物品卖给了眼前这位神秘的“财神爷”。
看着手里“不费吹灰之力”得到的1000元现金,邓某再次打电话让自己的好友吴某来到网吧按照同样方式与“财神爷”进行了交易。
两张卡卖了2000元,事后,邓某和吴某开始担心警察会找上门来……但他们没有想到这一天来得这么快。 他们刚刚起步的人生,却因为“财神爷”送来的2000元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
8月1日,邓某(21岁,四川人)和吴某(22岁,四川人)在四川乐山被南安警方抓获,并被押解回南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b
没有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不等于没有犯罪,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便利,出售银行卡,也是会构成诈骗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蝇头小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别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实际上是把自己的“身份”卖给他人。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如有不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该及时注销。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c
实名办理手机卡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只要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一律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刑事拘留。
贵州俩男子办手机卡转卖之后,有人利用他们的电话卡进行电信诈骗,数额很大,于是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他们卖手机卡的人。
电话卡是实名制才能办到,别人利用他们提供的实名制电话卡诈骗别人,间接帮助犯罪分子诈骗别人,所以被抓了。
因为他们卖出去的手机卡被用于网络诈骗,他们属于间接性地帮助网络诈骗。
在智能手机普遍发展的现代,每个人都至少有一张手机卡或者更多。但是在手机卡实行实名制之后,一些需要使用大量手机卡的人,就难免会犯难,这个时候就会想着去购买别人已经实名的手机卡。然而,有了自己实名的手机卡,真的可以随意转卖给别人吗?答案很显然是不能的,在贵州毕节就有这样的两名男子,他们因为倒卖自己的手机卡而被行政拘留。
其实卖掉自己的手机卡本身好像也并没有什么大的错误,但是这两名男子卖掉的手机卡,被用来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已经有人因为这个诈骗造成了损失,这样一来,卖掉自己手机卡的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帮助了犯罪团伙进行了违法诈骗活动。这样一来他们被刑拘也就不足为奇了,国家为什么要对手机卡进行实名制,就是为了减少一些人利用可以随意使用号码卡的便利进行电信诈骗。
在以前,手机号码卡可以随意办理,在停止使用之后可以丢弃,也不会被查到真实的个人信息。而后来,国家对号码卡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每个人使用手机卡时,都必须要使用实名进行注册,这样一来,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就不能轻易地获取手机卡了,于是他们就想到了花高价在一些实名注册的人处进行购买。
其实,实名后的号码卡性质就跟身份证差不多,如果利用这个手机卡就进行一些违法活动,那必然会被查到的。如今,虽然两名男子并没有犯罪,但是他们卖出自己实名的手机卡,让骗子更好的实行了电信诈骗活动,这无疑就是在帮助了信息网络诈骗。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情,都要负连带责任,所以他们被刑拘可以说也是在情理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