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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和《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有什么重大历史意义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14 16:20:50 浏览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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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哪一年签订

法律分析:《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中平和友好条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本国と中华人民共和国との间の平和友好条约),是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代表在中国北京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签订日期:1978年8月12日(于北京)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继续生效有关文件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如同四块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法律依据:根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五条规定: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哪一年签订

法律分析: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日友好和平条约的内容

你要知道这干吗 中日之间没有和平 将来中日必有一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签字) 园田直(签字)

中曰友好关系签定是那一年

1978年8月12日,两国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12日(于北京)。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继续生效。

跪求日本和中国都签订了什么条约

共签订了19的条约。我只把其中5条大致写给你看一下。
条约:中日 修好条约 ,中日 天津条约,中日 马关条约 ,中日 辽南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辛丑条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中日民四条约,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四国条约和九国公约,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塘沽协定,1978年8月12日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1945年中日降书《无条件投降书》,1952年中日和平条约(台北和约),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一:中日 修好条约 : 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 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 こうしょう).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获得了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为打开朝鲜大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借换约之机,日本探知中国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实际内容:"中国对于朝鲜,虽与册封与正朔,然其内治与和战,皆朝鲜自主,与中国无关。"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之礼节,此外更与国政无关"。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年2月,迫使朝鲜签订《江华岛条约》(日本语:日朝修好条规 假名:にっちょう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朝鲜语:率先打开朝鲜的大门,否定了朝鲜对清朝的宗藩关系。
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个幌子。
二:中日 天津条约 : 中日天津条约是指1885年4月18日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中国清政府与日本在天津就朝鲜问题签订的条约。又称《中日天津会议专条》或《朝鲜撤兵条约》。
内容是:1.议定两国撤兵日期; 2.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
3.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在1885年4月18日 (农历三月初四),中日签订《天津条约》。
三:中日 马关条约 李鸿章 :是中国清朝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赤间关马关港(今日本山口县下关市下关港一带)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方面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该条约是继《北京条约》以来侵略者强加给中国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愿望。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
四: 中日 辽南条约:《中日辽南条约》亦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由李鸿章和日本全权代表林董(日本语:はやし ただす)于公元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签订。条约规定:日本交还辽东半岛;清政府偿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作为"酬报";交款后三个月内日本从辽东撤兵。
五: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1905年12月22日(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日本语:こむら じゅたろう)和驻华公使内田康哉(日本语:うちだ こうさい),与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机、直隶总督袁世凯经过22次会议近35天的谈判,在北京签订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又称《满洲善后协约》。
该约正约共3款,附约12款。其主要内容为:
一、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二、允许开放奉天的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的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共16处为商埠。
三、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森林。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
四、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吉长铁路自中国自行筹款筑造,但资金中的一半要向日本借贷。
五、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
六、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
同年12月29日双方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
无条件投降书: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15日,天皇广播诏书;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正式签字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国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1945年8月15日中午,日本天皇向全国广播了接受波茨坦公告、实行无条件投降的诏书。9月2日上午9时,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举行向同盟国投降的签降仪式。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陆军参谋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在投降书上签字。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袁世凯与日本签订的21条“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山东问题,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原先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建造胶济铁路专线;开辟山东省主要城市为商埠。日本的目的是向山东省进行经济扩张,同时,还意味着要把战略要冲的山东省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作准备。
第二部分,关于南满内蒙古东部,共七条,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购地、经营工商农业、开矿等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铁路、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吉长铁路由日本管理,期限也为九十九年。日本的目的是把我国东北和内蒙变成它的殖民地。
第三部分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实际上,是要由日本一手操纵和控制中国当时这个最大的铁矿山和炼铁企业。
第四部分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日本才有权割去或租借
第五部分,关于控制中国政治、财政、军事、警察等,共七条,要求中日合办地方警察或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兵工厂且必须聘用日本技师;将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的铁路修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日本和中国都签订了以下条约:
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中日辽南条约。
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1901年中日辛丑条约。
1905年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1914年中日民四条约。
1915年中日本四郑铁路借款条约。
1921年中日关于太平洋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
1922年中日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
1922年中日解决山东问题悬案条约。
1933年塘沽协定。
1935年何梅协定。
1940年中日永久和平条约。
日本正式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意进行无条件投降的诏书。
1952年中日和平条约。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从时间来看从清朝开始看,不平等的有马关条约,辛丑条约
北洋政府时期 中日民四条约 ,二十一条《注二十一条是不同于四条约的》
与民国政府签订的 何梅协定 塘沽协定
以上是我知道的有关协定条约,希望补充
辛丑条约
二中国和好条约。
《马关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辛丑条约》(与11国签的,包括日本)、《二十一条》、《何梅协定》等。
一、《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
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美利坚合众国)、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德意志帝国)。
俄(俄罗斯帝国)、日(日本帝国)、意(意大利王国)、奥(奥匈帝国)、西(西班牙王国)、荷(尼德兰王国)、比(比利时王国)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四、《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主要内容是: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五、《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是何应钦和梅津美治郎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主要内容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
1935年5月,已通过1933年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威逼利诱面前又一次屈服。
1935年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
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何梅协定
百度百科——马关条约
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何时签订的?

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开始
——中国和日本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众所周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在这场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人数总计高达3500万;各种损失折合当时美元高达1000亿以上。按照国际惯例,要求日本进行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但令人惊异的是,在战争结束后,战败的日本却没有向作为主要战胜国之一的中国缴付赔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还是先把镜头扯回到1972年9月25日晚间的北京人民大会堂吧!是晚此间灯火通明,觥筹交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正在为首次访华并与中国进行恢复邦交谈判的日本国首相田中角荣举行欢迎宴会。周恩来高兴地举起酒杯,发表了如下一番祝酒词:
“首相阁下,你来华前说,两国会谈能够达成协议,也必须达成协议。我深信,经过我们双方的努力,充分协商,求大同,存小异,中日邦交正常化一定能够实现……”
对此,田中首相也作了答辞,他说:
“我深信,即使我们在立场、意见方面存在小异,但只要日中双方达到大同,按照互谅互让的精神,消除意见分歧,是有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田中的答辞接着便出现了一处明显不妥,他说:
“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对此,我再次表示深刻的反省。”
日本军国主义挑起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怎么能轻描淡写成“麻烦”?周恩来听到这里,脸上掠过一丝不快。在场的其他中国官员也态度严肃起来。田中虽有些觉察,却不及多想,继续按照讲稿说下去……
次日上午10时15分到中午,首先由大平和姬鹏飞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厅举行第一轮外长会谈。
这是起草中日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的实质性会谈。出席这次会谈的人员,日方除大平外,还有吉田健三亚洲局长、高岛益郎条约局长、桥本恕中国课长、栗山尚一条约课长等共九人;中方有姬鹏飞和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外交部顾问张香山、亚洲司长陆维钊、亚洲司副司长王晓云等六人。田中首相访华时,日外务省准备了三个方案。日方准备在举行外相第一轮会谈时,无保留地把日本的意见全部摆出来,席间,高岛条约局长对第一方案作了说明。对于中方提出的在联合声明里写上“结束战争状态”的话,高岛指出,这已由1952年“日华和平条约”写明,如果中国实在要坚持这一点,中国可以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
1972年中日两国建交时,曾宣布将就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举行谈判。1978年7月,中国政府同日本重开缔约谈判。8月10日,邓小平会见来访的日本外相,全面阐述了中国对于缔约问题及反霸问题的立场,指出:条约的中心内容实际就是反对霸权主义。反霸是不针对第三国的,但有一条,谁搞霸权就反对谁。我们坚持反霸,美国不会反对;条约里写上“反霸条款”,对我们自己也是个约束,体现了中国长久的国家政策;对日本也是一个约束,对改变日本形象有好处。中日之间并不是没有任何问题,比如钓鱼岛问题、大陆架问题。这样的问题,先不要牵进去,可以摆在一边,以后从容地讨论,慢慢地商量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邓小平的意见最后被日本方面接受。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正式签订。这一条约的签订,为中日睦邻友好关系建立了更加稳固的基础,为两国进一步加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的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均见《中日条约全辑》,页372?387。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547?557,118?119,479?480,567。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2.关于山东之条约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维持极东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第一条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第二条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第三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第四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从速在东京互换。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订于北京附一: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日本国公使中华民国外交总长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民国外交总长日本国公使附二: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日本国公使中华民国外交总长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民国外交总长日本国公使附注本条约及附件见《中日条约全辑》,页411-413。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427-429。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中日《联合声明》和《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有什么重大历史意义

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是中日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又是两国发展关系时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就中国方面来说,同日本签署《联合声明》体现了毛泽东主席的战略方针<联合声明》是在周恩来
总理亲自主持和组织下同日本签署的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虽然全文不足1000字,但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什么时候签订的

1978年8月12日,两国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中日签订的条约有哪些

1972年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战后中国要求非常对日的一切不平等条约。1972年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关系正常化。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关系正常化
不割地,不赔款,不道歉,只是投降认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