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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价格法还有效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3 07:02:28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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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属于

企业组织管理法的范畴。价格法。是指调整在价格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制定价格和管理监督物价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立法手段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价格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价格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换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按照生产关系的要求对社会利润进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价格问题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关系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它起着调节国家、集体、个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简述《价格法》关于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措施的有关规定。

【答案】: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调控措施。由于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所以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控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平抑价格。在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机制下,价格调控的首选手段就是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建立价格风险基金。对粮食和食品等重要商品建立风险基金,意义尤为重大。国家要参与市场价格的调节,就必须掌握、控制一定的物资量。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棉、石油等重要商品,国家保持一定的储备能力,就可以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吞吐商品,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建立全国性的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对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对重要商品定期发布参考价格,同时又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价格信息,这既有利于企业和政府掌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控物价,又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国家价格政策并作出正确价格决策。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出现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但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属于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什么?

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1、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与商品经济紧密联系的一个经济范畴。2、服务价格,是服务或劳务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价格法还有效吗

有效。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价格法》,该法规旨在确保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和透明,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价格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所以截止到2023年7月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未明码标价违反什么法律

未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欺诈的行为表现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价格鉴证方法中的市场价格法分为哪几类

分为两大类,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计划价格,是市场价格法的主要用法,农产品计划价格一般指国家规定农副产品销售及收购价格以及企业内部为结算方便而采用事先预约的价格,非计划价格,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的农产品价格。价格指单位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其水平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单一同质的货物或服务价值通过共同的货币单位,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相加。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是: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包括价格标签、价目表、随商品体标价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县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法律客观:《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最新修订时间

1997年12月29日。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最新修订时间为1997年12月29日,终于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价格法属于民法典吗

价格法属于民法典。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合同法及价格法修改为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合同法》改为了《民法典合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