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超过正常物价几倍属于违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6 22:02:55 浏览8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法律主观:当发生价格欺诈情况,对不法分子需作出相关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斗手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物价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一、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 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超出价格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以下规定: 1、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超出市场价格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违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没明码标价怎么处罚

未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是:(1)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跨地区连锁企业标价签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其他标价签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同时标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禁止经营者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从“适用对象”上来看,虽然两个条款适用对象均为具体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但还是存在细节区别的。“不明码标价”主要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本身。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情形中,“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往往存在“一些牵连的、相关的或附带的费用”,比如按菜单结算餐费之外还向消费者收取(与菜单价格本身关联的)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价格执法实践中,任何价格违法行为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够也不应当简单刻板地生搬硬套某一既定标准。相似的价格违法行为,放置在不同的案件情节之中,定性结果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最大化地实现行政处罚的价值。比如经营者没有明示,也没有明说米饭、一次性毛巾、消毒筷等需要收费,一般消费者对此会倾向于理解为这些“就应该不要钱,不再单独收费”,“就应该包含在明示的餐费里面,从而直接享用”。这种情况下,适用“在(菜单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米饭、一次性毛巾等)费用”更加合适。从“价格标示”上来看,“不明码标价”情形中,“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本身“无标价”。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情形中,“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本身“有标价”,并且通常该标价让一般消费者直观理解为可以完全地占有该商品或享用该服务;但结果却是消费者要完全地占有该商品或享用该服务,还要在“标价”基础上额外支付“一些牵连的、相关的或附带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哄抬物价的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第六条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从快从重处理,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超市商品大涨价的,是属于价格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

超过正常物价几倍属于违法

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最高以下为正常。如果超过进价的十倍是暴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最高以下为正常。如果超过进价的十倍是暴利。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药店买药贵几倍违法吗

法律主观:一般不算违法。具体是需要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 价格法 》规定,一般药品实行市场定价,药店有权自行决定销售价格。但是作为消费者可以跟店家协商退货的,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向消协投诉。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
法律客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坐地起价违反法律哪条

法律分析: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这种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子行政处分。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六条 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七条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调查终结,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上、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价超过多少属于违法

国家对超出市场价格几倍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超出市场价格买卖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对方没有在广告中打出诸如成本价、最低价、跳楼价等字眼,没有欺骗你的行为,是够不上违法的,法律对超出市场价格多少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进行了哄抬物价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