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售卖实名手机卡违法吗
- 2、倒卖实名制手机卡构成什么罪
- 3、在哪能买已实名激活电话卡
- 4、实名手机卡被倒卖怎么办
- 5、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违法吗?
- 6、卖手机卡犯法吗
- 7、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
- 8、出售实名手机卡违法吗?
- 9、自己身份证办的手机卡卖给别人。别人用这卡诈骗会怎么处理能保释吗?
- 10、个人卖手机卡犯法吗
售卖实名手机卡违法吗
法律分析:实名制的手机卡中有对方的隐私信息,倒卖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实名制手机卡构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嫌倒卖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哪能买已实名激活电话卡
在哪能买已实名激活电话吗?答可以的。但是不能那么正大光明的。
在哪能买已实名激活电话吗?答可以的。但是不能那么正大光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买卖已激活的手机卡,构成非法经营罪。
建议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并寻找其他有益和健康的娱乐方式。
在以下地方能买已实名激活电话卡。1、电信运营商实体店:前往所在地的电信运营商公司的营业厅,例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提交实名认证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然后购买已实名激活的电话卡。2、在线商城和官方网站:一些电信运营商会在其官方网站或合作的在线商城销售电话卡。你可以在线下单购买,然后在收到电话卡后前往实体店进行实名认证,或按照网站上的指引进行实名认证流程。3、需要注意的是,实名认证的具体规定和过程可能因不同地区和不同运营商而有所不同。为了准确了解你所在地的购买途径和实名认证要求,建议你直接与当地的电信运营商联系或查询他们的官方网站。
实名手机卡被倒卖怎么办
实名制的手机卡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倒卖实名的手机卡就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违法吗?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不违法。具体情况如下:1、实名制的主要作用,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打击犯罪;2、实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欺诈、诽谤、人身攻击等问题的发生概率;3、实名制可以加快个人和企业法人的身份确认,缩短沟通时间;4、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维权个人信息的办法如下:1、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2、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3、向公安机关报案。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4、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给别人用不违法,但别人涉及该号码的违法犯罪会找到你头上。
实名制手机卡给别人用不违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该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会算在你头上。
根据国家规定,手机SIM卡必须实名办理,实名制有利于打击通讯信息诈骗。
这就意味着,每一张手机SIM卡都对应着一个人,每一张SIM卡都有一个真实的“身份”。
如果为了蝇头小利,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实名办理的手机SIM卡、银行卡等转卖他人,就是将自己真实身份卖给了他人。
如果售卖实名手机卡,就是分分钟会让自己变成犯罪分子的帮凶,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
如果该手机号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你就是违法行为的一个环节,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有不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该及时注销,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卖手机卡犯法吗
我觉得现在手机卡,应该是固定的人进群的人才可以卖手机卡。
如果是普通电话卡不犯法,但是如果是黑卡或者是别人名下的卡就犯法了
只要是正规渠道进的手机卡,实名制以后卖出去就可以的
一般的卖手机卡街上曾经多得是,没见说犯法。
卖手机卡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数罪并罚,没收非法所得。个人买卖手机卡是违反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罪,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是倒卖实名手机卡,应当是属于侵犯了别人的一些隐私权利,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果说构成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还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现在基本上购买手机卡都是要实名制的否则的话还买不到,有的人在没有使用这个手机卡之后就会丢掉,到时候会被一些不法人员进行倒卖。凡是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的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生活中若是有高价回收手机卡的,大家一定要慎重,出售给对方可能会泄露掉自己的隐私。也不要随便扔掉不用的手机卡,一定要销毁在丢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
对于出售或出租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55台“多卡宝”及多个电话号码出租给“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电话号码、设备进行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盛某刚等人被骗。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宝”、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经查,被告人陈某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违法所得共计9548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电脑耗材、手机、手机卡及配件的小商户。2015年12月底,为谋利其购进一批不记名电话卡,通过QQ群及淘宝网店发布其销售手机卡的信息。从2016年1月份起,陈某以高价向其大量购买电话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电话卡供陈某使用,累计251张。经核查,陈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卖的电话号码诈骗巴彦淖尔市7人得逞,诈骗数额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询问。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终20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蒋某以招兼职为由组织学生在各地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卡,共计办理1200余张,并且黄某从他人处购进100张手机卡,出售给赵某获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黄某、蒋某组织学生成某办理的一张实名手机卡,经赵某售出后,被犯罪分子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蒋某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手机卡在卖给赵某后,被转手给陈某、林某等人进行多次贩卖后,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赵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二审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私人买卖电话卡,违反了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更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但是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建议在定性上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个法益,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定性上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牟利多次应约向他人提供手机卡,供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应该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没有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对陈某不能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黄某、蒋某并没有直接将电话卡卖给诈骗分子,电话卡是经过多次贩卖之后流转到诈骗分子手上的,这种情况难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蒋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或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难以将黄某、蒋某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或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等人获取或出售的电话卡已实名登记,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关联,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买卖他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违法所得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已经有不少判例不将裸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这类案件是否还应该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被告人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电话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相关追诉标准“一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
为了及时调整刑法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策略,体现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思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释》遵循立法原意,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情况,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明确: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本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只是疏于管理;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虽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又难以获得其明知的证据,导致刑事打击遇到障碍。因此,本条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罪的入罪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入罪标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从提供帮助的范围考虑,对被帮助对象的数量规定了标准。二是考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对支付结算金额规定了标准。三是考虑提供投放广告等帮助的行为,对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数额规定了标准。四是从行为人违法所得考虑,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五是从行为人主观恶性考虑,规定了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六是考虑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规定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特殊入罪标准。按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以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但在网络犯罪中,一方面,网络犯罪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被分为若干个环节,相互紧密联系,又带有相对独立性,一定意义上不同于传统共犯的特点,通常不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特定性,有时很难完全查清全案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有的如果全案衡量,甚至超过实行行为。因此,为体现立法本意,本款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本罪可以不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同时作了适当限制:一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侦查机关避重就轻、“点到为止”,在不深挖犯罪链条、查证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即简单适用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入罪标准高于一般入罪标准,即数额标准达到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此时帮助行为本身就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单独刑事追究的程度。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本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本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明确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可以确认为标准,对于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以避免放纵对本罪的追究或者影响诉讼效率。
此外,《解释》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还分别明确了单位实施本解释犯罪的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形、相关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那种修手机,或者是卖手机的地方卖手机卡并不是犯罪的呀,他们是可以卖手机卡的。
贩卖手机卡可能定“泄密信息罪”吧!
贩卖手机卡的量刑标准具体为:贩卖手机卡的行为是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范畴,那么是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的。因此,切不可贩卖手机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实名手机卡违法吗?
最好把这个想法扼杀在摇篮里
按照规定私自买卖实名手机号都有违法的,请尽快停止非法行为。
自己身份证办的手机卡卖给别人。别人用这卡诈骗会怎么处理能保释吗?
现在的法律早有规定,出售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若被人用以诈骗等犯罪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我觉得这种法律责任不会很重,而中国法律没有保释这个概念,取保候审还是有可能的。
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卖给别人,属于违法行为。别人使用了进行诈骗,需要卖卡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犯罪性质和影响后果处罚。数额较大的,可能会有牢狱之灾。受到法律制裁。能否保释,看金额大小和后果。
不能保释,毕竟你是自己售卖个人信息导致别人利用犯罪,明知道是自己的身份证实名认证的还出售卖,说明你对个人信息没有最基本的保护常识
应该不能保释,所以你最好不要卖或者已经卖了赶紧注销那个手机卡去,如果那个人拿你的这个手机卡做了一下违法乱纪的事情你也会收到牵连的
对于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来说,这个诈骗又不是你湿湿的,也就是说,手机诈骗与你一点关系也是没有的,因为手机你已经卖给了别人,而别人用这个诈骗别人了,而不是你咋骗别人,所以说这个应该是与你没有关系,因为人干什么都是要找到实施诈骗人或者是犯罪的人?你并没有犯罪,所以说这个是没有关系的,这个你不用着急,比如说你买了把刀,那么别人拿着把刀杀人了,到时候不能说是你杀人啦,而而公安机关,他找的是真正杀人的人,而不是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他人利用该手机卡进行的任何违法行为,原手机卡主都要承担有法律责任,你述情况,公安机关会依据诈骗金额对你依法处理,能否保释,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个人卖手机卡犯法吗
个人卖手机卡并不犯法,这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销售手机卡应该是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负责经营的。无销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卡不合法。
违法!可能会被判刑!
个人卖手机卡犯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名制的手机卡中有对方的隐私信息,属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分析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七、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