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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定义,价值与价格的定义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4 02:27:17 浏览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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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价格的定义

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商品价值。
分类很多:
国内产品:出厂价、零售价、含税价、不含税价等。
进口产品:到岸价、 离岸价 等。

价钱和价格有什么区别?

价钱和价格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上的区别:
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时一单位商品需要的货币的数量多少,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表现。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从认识论上来说,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的哲学范畴。
二、本质上的区别:
价格的本质,在物物交换的时代,不存在价格的概念。当一般等价物或者说货币产生的时候,价格问题才随之产生。
而价值的本质,存在多种观点。有“抽象说”、“奥妙说”、“本性说”、“情感说”、“意义说”或“需要说”、“属性说”或“效用说”。
三、作用上的区别:
价格的作用是价值规律 作用的表现,是价格实现自身功能时对市场经济运行所产生的效果,是价格的基本职能的外化。
价值的作用是人类社会中的一切作用力(如管理能力、综合国力、权力等)最终都是自然力量特殊的、复杂的表现形式;维持和推动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必然也是能量特殊的、复杂的表现形式。
价格的定义
在现代社会的日常应用之中,价格一般是指进行交易时,买方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或付款。
价值的进化
人类和生物的价值关系是一个逐渐进化的过程,生物对于价值关系的反应方式也是一个逐渐进化的过程。一般情况下,价值关系与反应方式的进化是同步进行的,共分为五个具体的进化阶段。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价值 百度百科-价格

使用价值和价值,价格分别指什么? 价值与使用价值有什么不同?

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价值是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
使用价值:物品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商品的价值量是指商品价值的大小。它通常是指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价格: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例如空气它有使用价值 不能称之为商品 没有价值 因为它没有用来交换
1.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统一体。价值包含使用价值和价格。使用价值就是它有什么用,可以用来做什么。价格就是它的标价。商品必须要有用,也必须要有价格,所以这两者都是不可分割的。2.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品和服务的有用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它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同,它的使用价值也会不同。同一种商品还可以兼有各种自然属性,具有多种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一切商品都具有的共同属性之一。任何物品要想成为商品都必须具有可供人类使用的价值;反之,毫无使用价值的物品是不会成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3.价值是商品的一种属性,其大小取决于生产这件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价值是人类对于自我本质维系与发展,为人类一切实践要素本体,包括任意的物质形态。价值是定义人本身存在的核心概念,其是人这一存在与发展的本质。人类一切自我解放行为,即本质规律(人性)下对于自我的创造及再创造并最终达成对于这一规律的本质以维持及发展,简单的表述就是人类一切实践中具有对于自我的维持及发展所在的本质,一切价值形态都脱离不了此一范畴,不能脱离此一范畴。价值在很多领域有特定的形态,如社会价值,个人价值,经济学价值,法律价值等等。4.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时一单位商品需要的货币的数量多少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表现。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在经济学及营商的过程中,价格是一项以货币为表现形式,为商品、服务及资产所订立的价值数字。在微观经济学之中,资源在需求和供应者之间重新分配的过程中,价格是重要的变数之一。

经济学如何定义价格和价值关系

 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或者说,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是构成商品的因素之一,是商品经济特有的范畴。
价格的职能有:
  (1)标度职能。
  即价格所具有的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度量标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时间是商品的内在价值尺度,而货币是商品内在价值尺度的外部表现形式。货币的价值尺度的作用是借助价格来实现的,价格承担了表现社会劳动耗费的职能,成为从观念上表现商品价值量大小的货币标记。
  (2)调节职能。
  即价格所具有的调整经济关系、调节经济活动的功能。由于商品的价格和价值经常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因而使价格成为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和经济杠杆。
  (3)信息职能。
  即价格变动可以向人们传递市场信息,反映供求关系变化状况,引导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价格的信息职能,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是市场上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价值与价格的定义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价格是指在交易行为中,特定的买方和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的认可,以及提供或支付的货币的数额,价格是历史数据和事实;价值则是反映了可供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及其与买方、卖方的货币数量关系,它不是历史数据或事实,只是专业人士根据特定的价值定义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的估计。

商品价格的定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需要付出的货币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需要付出的货币量
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机票价格是如何定义的?

1、不同的舱位对应的机票折扣不同,
2、价格不同所得到的服务也不一样。
舱位介绍
1、F舱为头等舱公布价,
2、A舱为头等舱免折、常旅客免票;
3、C舱为公务舱公布价,
4、D舱为公务舱免折、常旅客免票;
5、Y舱为普通舱(经济舱)公布价,
6、S舱为联程、缺口程等特殊舱位,
7、B舱为普通舱9折,
8、H舱为普通舱85折,
9、K舱为普通舱80折,
10、L舱为普通舱75折,
11、M舱为普通舱70折,
12、N舱为普通舱65折,
13、Q舱为普通舱60折(含教师、医护人员、县级(含)以上劳模),
14、T舱为普通舱55折,
15、X舱为普通舱50折(含学生、长者(年满55周岁的中国大陆公民)),
16、U舱为普通舱45折,
17、E舱为普通舱40折,
18、W舱为普通舱35折,
19、R舱为普通舱30折,
20、O舱为普通舱25折,
21、Z舱为代码共享留座专用舱,
22、V舱为常旅客专用舱(国航知音卡旅客订座),
23、G舱为普通舱免折和常旅客免票
扩展资料一、舱位的相关概念:
1、升舱:低等舱位变更为高等舱位,升舱通常分为主动升舱和被动升舱两种情况。主动升舱需要补足票款,而被动升舱通常都是由于超售或者某些非旅客的差错造成的,不需要旅客补足票款
2、K位特价:K位,就是申请低折扣的票,也可以理解成问航空公司要低折扣的票
3、PNR:即Passenger Name Record的缩写,它反映了旅客的航程,航班座位占用的数量,及旅客信息。适用民航订座系统。一个PNR记录了旅客订座的完整信息, 计算机赋于每个PNR一个编号,也称订座记录编号。电脑号一般为五位数字与字母的组合(现已升级到六位)。
4、常旅客:许多航空公司都有常旅客计划。这些计划可以根据旅客使用该航空公司飞行的里程数,使旅客得到免费旅行或升舱或其他奖励
5、内外宾:主要针对有入境接待资质的旅行社,相比较内宾的标准低(体现在酒店星级少,餐标低,价格便宜),外宾则要求一定的接待条件(体现在酒店安排一般为单人单间,餐标高并且注重用餐环境,用车要有一定的空座率,价格贵)
二、舱位的划分:
1、国内飞机舱主要分为头等舱(First Class)、 商务舱(Bussiness Class)、 经济舱(Economy Class or Coach) 。 通常价格以头等舱最高,其次商务舱,最低为经济舱。飞机安排座位时是分舱位的,而不同的舱位对应的机票折扣不同,价格不同所得到的服务也不一样。平时订机票航空公司也会有不同的舱位。
2、国内客票的舱位等级主要分为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经济舱里面又分不同的座位等级,折扣舱依次往下排列,这些价格虽然都属于经济舱,但是低舱位的价格享受的服务和高舱位的不大一样,最明显的就是提前预订机上座位与餐食服务(意思就是即使是提前预订好了座位与餐食,也有可能在机上遇到不能实现的状况)。在有就是特别低的舱位不能退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飞机舱位

有关价格的定义

DES价:即目的港船上交货价,卖方支付运输及保险并承担风险,但不支付进口税费
DEQ价:即目的港交货关税已付价,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并办理进口税款
DAF价:即目的地边境交货价,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税款,承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P价:即目的地完税交货价,卖方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税款和运到进口国国内指定地点之间的一切费用,是卖方责任最大的一种价格条件
DES: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自古以来,传统的或社会公认的价格定义就是商品换回来的货币数量。商品换回来的货币数量越多,其价格就越高;商品换回来的货币数量越少,其价格就越低。价格的高或低可以根据供求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由于人们不懂得价格是如何定位的,于是,经济学产生了。千百年来,经济学家们一直想通过价值的研究,来说明价格如何定位。既然如此,经济学家就应该努力研究价值的问题,而不应改变传统的价格定义。还好,除了现代劳动价值论以外,几乎没有篡改传统的价格定义的经济学派。马克思曾经说过,“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rdqu…
DES价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价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DAF价
DAF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对其规定如下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如当事各方面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DES或DEQ术语。
DDP价
术语英文名称
Delivered Duty Paid
术语中文名称
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木材价格如何定义?

木材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指原木价格。价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价格也就必然存在并发挥其作用。
木材价格作用
①对生产和流通起调节作用:当价格高于价值时,林业企业就盈利。反之,林业企业就亏损。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中国木材生产和分配,既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又可进入木材商品市场流通。因此,必须应用价值规律,把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协调配合,促进流通领域物资广泛交流,更好地为生产服务。②对木材的供求关系起调节作用:木材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恢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木材产量的增减有着密切关系。木材市场供求关系和森林资源的变化,要求对木材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当森林资源较好,木材产量较高,流通领域正常,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时,木材价格比较稳定。反之,木材短缺,市场供求紧张,木材市场价格倍增,从而影响正常性生产和消费。可见,木材价格是木材市场供求平衡的指示器。③价格是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工具:要进行经济核算,就必须有价格。例如木材的产值、木材的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没有价格就无法进行经济核算。因此,用价格衡量企业的劳动消耗,评价企业的经济效果,乃是企业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条件。
木材价格构成
木材价格是价格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许多相互作用的因素构成的,但其基本因素是价值。在实际经济工作中,木材产品价格是由木材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等4个因素构成。①木材生产成本:成本是制定计划价格的重要依据和最低界限。木材生产成本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木材的个别生产成本,即工厂成本;另一种是木材的社会生产成本。前者反映一个经济区的社会生产水平,后者是国家制定木材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②流通费用:即木材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③税金:即国家根据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征收的那一部分企业纯收入。④利润:木材价格中的利润可分为生产利润和流通利润两部分。生产利润表现为生产单位生产木材所创造的利润。而流通领域的利润是由木材的经营单位从木材购销差价中扣除流通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
木材价格种类
中国木材产品经过国家计划分配渠道或非计划分配渠道的流通过程进入消费领域。在木材流通过程中,往往经过多次交换,而各次交换价格又不相同,因而形成各类价格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木材价格种类在中国主要有收购价、调拨价、市场销售价3种。
木材收购价
它用于收购集体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计划生产木材的价格。随着林业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的迅速发展,木材收购价愈来愈显示其重要作用。木材收购价的制定,不仅要保持生产木材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还应有一定积累,使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逐渐增加集体和林农收入,扩大林业再生产能力。中国50年代初期,木材议价收购,后来逐步取消议价,执行省、自治区定价。1957年,由各省、自治区提出木材收购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963年,物价管理权进一步集中,松、杉原木和杉原条三种主要木材收购价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规定。30多年来,国家对木材和林产品的收购价格做过多次调整。1983年同1950年相比,价格水平提高了2.1倍,提高幅度在11类农副产品中居第四位。
木材调拨价
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产地的木材收购单位向本系统内贮木场交货的结算价格。它是在产地收购价基础上,加上产地林业部门的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的。另是木材出厂价格,既由国家指定的林区铁路车站或大河码头设贮木场场地交货价格。由木材成本、利润、税金、育林费等项构成。它是林业部门与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木材商品交换的一种价格。木材出厂价格于1952年以前由各省、自治区规定。1953年起由中央统一管理,全国执行统一的木材出厂价格,而且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价格调整:①1956年国家降低重工业产品价格,木材出厂价格相应地降低7.5%。②1965年国家提高木材出厂价格4.7%;调价后全国平均木材价格为每立方米58元。③1979年到1980年,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60.78元调整到80.40元,提高32.3%;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56.20元调整到73.06元,提高30%;全国平均木材出厂价格由60.78元调整到76.48元,提高25.8%。④1981年,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80.40元调整到96.40元,提高19.9%;北方木材出厂价格由73.06元调整到80.58元,提高10.3%;全国平均木材出厂价格由76.48元调整到87.33元,提高14.2%。⑤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物价局和林业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整顿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方案》。这次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同时在这些林区和用这些木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新的木材国家标准。北方非主产区木材价格也相应调整。辽宁和西北、华北各省及自治区国营林业单位生产的木材,由他们的物价局会同林业、物资部门参照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价格相应调整出厂价和销售价。1986年,在整顿各种价外加价,取缔变相涨价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国家定价。平均出厂价格每立方米由99元调为143元,提高幅度44%。同时合理调整木材的内部比价,贯彻优质优价,扩大质量差价。
木材市场销售价
指木材经营部门销售木材的结算价格,由进货价格、流通费用、利润、税金等项构成。从1963年开始,国家直接管理分布在各省、自治区的32个主要木材市场的销售价格。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多次调整木材价格政策。1980年,农民自留林木和集体林区所产林木在完成国家木材收购任务后,允许余下的合理采伐的木材议价销售。1981年允许国营林场生产的抚育间伐材高出国家统一定价30%的价格出售。1985年,国家对集体和个人的木材取消统购,允许自由上市,议价议销。此种价格或叫木材集市贸易价。即在木材销区和南方集体林区,林农在集市贸易场所出售自己生产木材的销售价格。它是在国家领导下,利用价值规律,由买卖双方实行合理商议得出的双方均能接受的价格。
木材价格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而木材价格政策是物价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木材收购任务的有力保证。中国的木材价格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基本稳定和必要调整的政策。木材价格也和国家其他物价一样,应采取基本稳定政策。所谓基本稳定,并不是说价格永远不变,当价格背离价值过大,影响林业生产的发展时,就需要进行调整,只有在一定时期进行调整物价,才能稳定物价。中国长期以来,木材价格过低,严重束缚了林业的发展,虽然在80年代进行了几次以提价为主的调整,但由于基础低、问题多、涉及面广,因此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②产品合理比价政策。同一时期、同一市场不同商品价格间的比例关系称为商品比价。它有农产品比价、工业产品比价、工农业产品比价3种。确定木材与农产品比价原则,必须以产品的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木材与工业品比价,即一定数量木材可以交换多少工业品。林业部门是一个横跨工农业两个部门的综合经济部门。集体林区,产区的木材收购,列入农副产品的收购范围,执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国有林区原木是国家统一调拨的工业产品,其价格属于工业原料价格。只有成材、人造板及木制品等产品价格属于加工产品价格。从林业部门各类产品比价可以看出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不合理状况。③木材价格差价政策。同一商品由于流通过程中的流转环节、地区、季节不同及规格质量的差别而形成价格差额称为商品差价。木材价格差价有:树种、材种差价;规格(木材长级与径级)差价;等级(质量)差价;地区差价等4种。在销售过程中还有批零差价等。随着改革的深化,木材价格将逐步放开,由市场供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