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市场监管罚款标准
- 2、超过正常物价几倍属于违法
市场监管罚款标准
法律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将面临警告,并可能被处以销售额1%至10%的罚款。此外,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对于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样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构成价格欺诈的,将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将面临警告,并可能被处以销售额1%至10%的罚款。
对于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受到警告,并可能被处以销售额1‰至5‰的罚款。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明码标价的必要性,并对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则将面临警告或通报批评,或不予处罚。
该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将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将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超过正常物价几倍属于违法
“超过正常物价十倍即被视为违法,并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以下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必须避免:
1.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 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 不得通过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7.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如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将被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如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将被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